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三川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莆田石城海上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输变电线路沿线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要求。
(二)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运营期线路走廊经过地区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你公司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及项目建成后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环境执法支队和秀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环评事后监管。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