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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局: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批复后,应当在1年内达到实质性开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时间:2024-07-25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落实内政办发〔2024〕24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政办发〔2024〕24号文件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通知》文件指出,各盟市综合考虑本地区风光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质资源、电网接入等条件,统筹绿氢“制储运用”全产业链,紧密衔接工业产业布局和相关规划,编制本地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布局规划。项目布局规划要明确建设发展时序,期限到2030年。项目布局规划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能源局。

《通知》明确,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批复后,应当在1年内达到实质性开工(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决定终止(撤销)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落实

内政办发〔2024〕24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24号),加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管理,确保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布局。各盟市综合考虑本地区风光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质资源、电网接入等条件,统筹绿氢“制储运用”全产业链,紧密衔接工业产业布局和相关规划,编制本地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布局规划。项目布局规划要明确建设发展时序,期限到2030年。项目布局规划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能源局。

二、各盟市依据自治区绿氢管道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氢能产业发展,编制本盟市绿氢管道建设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重点规划绿氢支线管道,提出分年度建设任务,绿管道建设发展规划于10月底前报自治区能源局。

三、加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用水保障。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在申报时,要明确用水量及用水类别,提供供(用)水协议,同时取得旗县水利部门关于项目水资源保障的意见。

四、规范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申报。盟市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时,需对土地、环保、林草、生物质资源、水资源等要素资源保障分别明确,同时明确开工期限并承诺按照开工期限推进项目建设和投产。

五、规范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完善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非禁止项变更的,按照“谁审批谁履行变更”的原则,由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办理。

六、规范绿氢应用场景项目变更。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主体在不改变项目新能源规模、制氢规模的前提下,在保障产业链畅通、消纳场景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向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报告登记后,可进行绿氢应用场景项目的相关事项变更。

七、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批复后,应当在1年内达到实质性开工(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决定终止(撤销)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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