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能源政策法规库
来源: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4-12-03
12月2日,浙江平湖市发改局发布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的公示。
文件指出,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原文件如下:
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的公示
现将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1日,共9天。
各类社会组织机构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局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请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使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洪亮
联系电话:85060508
附件: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意见征求稿)
为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发改能源〔2023〕30号),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三、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申报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项目,要求须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在用电高峰期间接受市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调控。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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