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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政策法规库
来源:永安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03-19
日前,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
文件提出,以下情形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
1.已挂牌的历史建筑(含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
2.政府已下发拆迁计划区域内的建筑,五年内规划拆迁的建筑。
3.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
4.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含前述范围内历史存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屋面或上空),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以外的区域,以及在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的生态蓝线范围内未能通过防洪影响评价的光伏发电项目。
5.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6.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相关安全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场所。
7.增设光伏设施后,将超过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要求。
原文如下: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印发《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3月11日-3月18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一)网站反馈:在永安市政府网站,点“互动交流”栏目,在本公告下的“征集内容”内直接填写后提交。
(二)电子邮件反馈:yajwtzk@126.com
(三)书面意见反馈请寄至: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405室,邮编:366000。
(四)联系电话:0598-3818036,联系人:陈小炜。
附件:
《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3.10(1).doc
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11.doc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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