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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工程
来源: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时间:2025-08-01
华能澜沧江(南涧)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2205-532926-04-05-99420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组织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南涧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关于审批<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大理州南涧县小湾东镇新民村南侧及新龙村东侧山坡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99°44′05"~99°52′11"、北纬24°27′26"~24°31′55",场址高程在1585m~2143m之间。地形坡度大部分在10°~30°之间,局部大于35°。项目区距离南涧县直线距离39km。项目安装容量43.28MWp,额定容量为35MW,容配比1:1.233。光伏区采用710Wp单晶硅组件+固定支架+300kW组串式逆变器,共布置12个光伏方阵,由2个1.5MW、3个3MW和5个3.3MW光伏子方阵构成光伏发电系统。固定支架组件24°倾角,组件离地高度不小于2.5m,每个光伏组串支架单元由28块组件组成,共布置光伏组串支架单元2177个,全部采用单立柱支架。项目总占地面积合计为55.31hm2,其中永久占地1.63hm2,临时占地53.68hm2。总投资为15447.4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740.67万元。项目计划于2024年7月开工,2025年12月完工,工期6个月。属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项目所在地大理州南涧县小湾东镇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T-2018)等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基本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方案界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55.31hm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光伏阵列区、集电线路工程区、道路工程区、施工生产区、表土临时堆场区五个一级防治分区。
四、基本同意营地村光伏发电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为33488.70m3(表土剥离2835m3),回填利用量33488.70m3(覆土2835万m3),内部调运0.11万m3(均为表土),开挖土石方全部综合利用,无弃渣产生。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为5.79hm2,损毁植被面积4.49hm2;预测期内工程建设区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量为709.78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649t。
六、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其中主体水土保持工程措施:C20砼排水沟3008m,浇筑C20砼1095.88m3。
方案新增工程措施:(1)工程措施:C20砼沉砂池8口,表土剥离面积1.89hm2,剥离表土2835m3,表土回覆2835m3,土方开挖110.96m3,浇筑C20混凝土33.92m3。(2)植物措施:植物措施面积3.79hm2,其中植树种草(2级)3.66hm2,栽植爬藤植物0.13hm2。(3)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240m,表土封装保护210m3,临时覆盖/铺垫11260m2,临时挡墙1045m,临时沉砂池3口。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目的、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同意核定的水土保持总投资235.48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87.90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47.58万元,其中工程措施97.66万元,植物措施19.58万元、临时措施18.89万元、独立费用24.8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费18.89万元、监理费4万元);基本预备费9.9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8.72万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标准及效益分析,防治目标值: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23%。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方案实施进度的要求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将方案的有关内容纳入工程施工管理中,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深化挡护、排洪、护坡等工程防护措施设计,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巡查检查。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损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苦盖及回覆等;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措施工艺,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每个季度向县水务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并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县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及时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按规定向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五)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十二、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和《云南省水利厅转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云水保〔2017〕97号)的规定要求,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三、对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送有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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