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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同心县2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时间:2025-08-11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发布《中电建同心县2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件指出,中电建同心县200MW风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吴忠市同心县韦州镇,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单机容量为6.25MW的风力发电机组32台,配套安装箱变32台,架设35kV集电线路40.14公里,新建检修道路24.93公里,施工道路21.61公里,布设施工营地1处等。项目总占地面积40.71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44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109380.34万元,总工期8个月。

具体内容如下:

中电建同心县2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聚源(吴忠市同心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审批中电建同心县2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同心〔2025〕22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中电建同心县200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中电建同心县200MW风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吴忠市同心县韦州镇,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单机容量为6.25MW的风力发电机组32台,配套安装箱变32台,架设35kV集电线路40.14公里,新建检修道路24.93公里,施工道路21.61公里,布设施工营地1处等。项目总占地面积40.71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44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109380.34万元,总工期8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植被覆盖率24%。

(四)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0.71公顷。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风机及箱变工程防治区、集电线路工程防治区、道路工程防治区、施工营地防治区4个防治分区。

(六)基本同意各分区防治措施,主要措施为:表土剥离2.74万方,表土回覆2.74万方,土地整治25.45公顷,砾石覆盖11.53公顷,土地复耕1.41公顷,挡水土埂3507米,种草10.09公顷,种植灌草17.57公顷,密目网苫盖32480平米,抑尘洒水22248方,临时砾石覆盖0.74公顷,彩钢板围挡430米,下铺上盖彩条布52896平米。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582.0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40.71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项目开工前,你公司须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至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和核定的数额足额缴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

(四)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厅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负责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吴忠市、同心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对本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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