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物柴油
来源:芜湖市商务局
时间:2026-04-22
4月17日,安徽芜湖市商务局发布关于规范车用清洁能源加注经营管理的告知书。
文件指出,车用燃料安全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信息,我国依法合规可供车辆使用的燃料仅包括:汽油、柴油(含生物柴油)、天然气(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汽油、甲醇燃料、氢气,尚无其他新型替代燃料被纳入合法使用范畴。
详情如下:
关于规范车用清洁能源加注经营管理的告知书
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部署要求,严格落实“严禁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相关条款,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7号)及《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商贸流通与能源消费促进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车用清洁能源加注项目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确合法车用燃料范围,严守政策红线
车用燃料安全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信息,我国依法合规可供车辆使用的燃料仅包括:汽油、柴油(含生物柴油)、天然气(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汽油、甲醇燃料、氢气,尚无其他新型替代燃料被纳入合法使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各市场主体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擅自销售、加注未经国家认定的车用燃料,严禁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规避监管、开展违法经营活动。
二、规范清洁替代燃料加注站管理,强化审批流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车用燃料加注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1030号)精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中“加氢站及车用清洁替代燃料加注站”所指的“车用清洁替代燃料”,仅限乙醇汽油、生物柴油两类。2025年出台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已明确将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纳入成品油范畴,其加注站的设立、运营须严格遵循该办法对加油站的管理规定。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乙醇汽油、生物柴油加注站,需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一是严格执行我市成品油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条件;二是依法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涉及加气设施的,应按照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规划建设;三是按程序申请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配套完成消防、环保验收等法定手续,未取得完整审批文件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鼓励现有加油站在符合安全规范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改(扩)建加氢、加气等设施,打造油、气、氢、电一体化综合能源供给站,助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消费升级。
三、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本告知书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立即整改。各级商务部门将联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车用燃料加注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销售非标燃料、未经审批建设加注设施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我市车用燃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此告知。
芜湖市商务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国际新能源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新能源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国际新能源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际新能源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氢能汇 2026-09-11
上港能源 2026-09-09
国家能源局 2026-08-12
辽宁省发改委 2026-06-09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06-09
临川区人民政府 2026-05-07
图片正在生成中...